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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爱兵律师 蒋爱兵,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广西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新律师执业培训班授课教师及面试考官,全国律师培训网《点睛网》高级培训师。蒋律师常年受邀于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法制最前线》栏目,经常针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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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蒋爱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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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父母为子女购买的结婚用房属个人财产

王某的父母1998年为其购买一处两室一厅住房,1999年王某结婚时即住用该房。

2004年7月王某要求离婚,女方提出要求分割该房,王某问,女方是否有权分割该房屋?

律师点评:该案的关键是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可以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女方就不能参与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示:如果你父母所购房屋明确表示是赠与你们夫妻二人的,该房屋即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你们夫妻二人的,即为你个人财产。从所述情况看,该房屋应属于你个人财产。

按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之分。《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按此规定,你父亲为你购买的房屋属于你婚前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结婚前或结婚后,你与女方没有约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应以书面形式),那么,无论你们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该房都始终是你个人的财产。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是不能参与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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