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爱兵,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广西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新律师执业培训班授课教师及面试考官,全国律师培训网《点睛网》高级培训师。蒋律师常年受邀于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法制最前线》栏目,经常针对... 详细>>
律师姓名:蒋爱兵律师
电话号码:0771-5845310
手机号码:13768443988
邮箱地址:1311136337@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1011528018
执业律所: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8号广西新谊金融投资大厦A座12层
28日上午,网络热传一位女孩因未婚夫结婚前夕劈腿同电视台女记者,一时想不开,从11楼纵身一跃,结束了年仅29岁的生命。事情发生后,大家都在同情这个女孩的遭遇,同时也在谴责劈腿男及小三。这时,有不少网友一直困惑一个问题:“劈腿主持人是否需要为女孩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呢?”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蒋爱兵律师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女孩自杀是因为男方言语、行为上有明显刺激,导致其自杀行为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时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以书信的方式写到:你去死、或者你可以跳楼或者上吊之类的过激言语,或者有录音证据,并且有证人的证词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女孩自杀的原因和男方有直接的关系,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劈腿者和小三却逃不开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其良心也会一辈子不安。同时,律师提示:成年人应对自已的行为承担责任。恋爱中的男女因分手而自杀是极其不理智的行为,死者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