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爱兵,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广西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新律师执业培训班授课教师及面试考官,全国律师培训网《点睛网》高级培训师。蒋律师常年受邀于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法制最前线》栏目,经常针对... 详细>>
律师姓名:蒋爱兵律师
电话号码:0771-5845310
手机号码:13768443988
邮箱地址:1311136337@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1011528018
执业律所: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8号广西新谊金融投资大厦A座12层
新婚姻规定:“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是如果子女成年后有如下情况,并且父母有抚养能力的,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二)尚在校就读的;
(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参考法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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