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爱兵,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广西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新律师执业培训班授课教师及面试考官,全国律师培训网《点睛网》高级培训师。蒋律师常年受邀于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法制最前线》栏目,经常针对... 详细>>
律师姓名:蒋爱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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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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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是什么?重婚可以要求赔偿吗?夫妻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这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夫妻的另一方没有过错。
(2)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一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无过错方肉体上、精神上的损害;二是必须因过错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3)过错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不能以自己不懂法而推卸。
(4)离婚过错赔偿,以当事人离婚为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最终没有离婚,即使提起诉讼,无过错一方也不能因此获得所谓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刘水年与秦夙英于1981年结婚,育有三个子女。1982年刘水年顶替其父到某卫生院工作,1989年9月,与本单位一女职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已达17年之久,且生育三个子女。结发妻子秦夙英多年来独自在家赡养老人、抚育子女。2004年3月刘水年起诉离婚,而秦夙英提出要追究刘水年重婚罪。2004年1月,刘水年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刘水年出狱后起诉离婚,12月12日,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刘水年赔偿秦夙英精神抚慰金3万元,物质赔偿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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