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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蒋爱兵律师 蒋爱兵,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广西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新律师执业培训班授课教师及面试考官,全国律师培训网《点睛网》高级培训师。蒋律师常年受邀于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法制最前线》栏目,经常针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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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蒋爱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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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再婚夫妻如若离婚 继父可不抚养继女

我与秦某均系再婚,结婚时她带着10岁的女孩萍萍。婚后两年我们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现在准备离婚。秦某称,我们婚后由于我与萍萍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故要求我一次性给付萍萍1万元的抚养费。请问,秦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康勇法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与秦某再婚后,即与秦某的女儿萍萍形成继父女关系,但你与萍萍之间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如果你与秦某离婚后,你不想再继续抚养萍萍,你可以拒绝对萍萍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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