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爱兵,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广西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新律师执业培训班授课教师及面试考官,全国律师培训网《点睛网》高级培训师。蒋律师常年受邀于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法制最前线》栏目,经常针对... 详细>>
律师姓名:蒋爱兵律师
电话号码:0771-584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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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501201011528018
执业律所: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8号广西新谊金融投资大厦A座12层
案情:张某与李某原属恋人。2008年5月1日,由李某出资两人前往泰国进行了旅行订婚,共花费3万多元。后因两人出现感情摩擦,提出分手。李某要求张某返还订婚时花费的旅游费用15000元,经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评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以彩礼认可,两人去旅行费用属于恋爱交往的开支,并不能当作彩礼,所以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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