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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爱兵律师 蒋爱兵,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广西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协会新律师执业培训班授课教师及面试考官,全国律师培训网《点睛网》高级培训师。蒋律师常年受邀于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法制最前线》栏目,经常针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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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离婚后同居生育一女 父母为争抚养权对簿公堂

晨刊讯(记者徐志勤通讯员李跃文)昨日,杜集区法院法官经过努力,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又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吴某(女)最终获得了女儿俊俊的抚养权,女孩的父亲张某每月将支付500元的抚养费。离婚后却又和前夫张某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吴某在今年2月生下女儿俊俊。吴某因孩子尚在哺乳期,无法外出工作,无力独自抚养孩子。为了抚养孩子,吴某多次找到张某协商,张某却也提出要抚养孩子,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日前,吴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由张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俊俊尚在哺乳期,由吴某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采访中,法官向记者介绍,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是非法的。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若不办理复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近年来,我市因离婚后又在一起同居发生的财产、子女抚养等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法官也提醒:如果离婚后发现夫妻感情尚存,想继续共同生活,应及时办理复婚登记,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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